个人防护用品的符合性声明是按照规定方式批准的标准程序根据第三方申请机构、欧亚海关联盟统一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中心)登记册的证据接受符合性声明进行的。
符合性声明,时申请人独立提交证据材料,其内容如下:
2、个人防护用品的名称、技术条件、说明书、使用文件;
3、欧亚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际标准、国家(州)标准清单的全部或一部分;
4、如果按照声明程序要求,认证检测实验室(中心)参与的个人防护用品样品的检测和测量符合报告。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员)为生产控制(1D和3D程序)提供条件。为了监测个人防护用品的符合性,申请人在测试实验室(中心)对个人防护用品样品进行测试(用于3D和4D程序)。
1)个人防护用品样品的符合国际标准、国家(州)标准、公司标准、技术条件的要求的检测报告;
2) 符合国际标准、国家(州)标准、公司标准、技术条件、自愿认证规则和体系(包括产品质量要求)以及合同条款的要求的自愿认证证书。
欧亚海关联盟符合性声明是由欧亚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批准的统一的程序。符合性声明应按照欧亚海关联盟委员会制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对于大量生产的简单个人防护用品的欧亚海关联盟符合性声明有效期为5年;对于简单个人防护用品的批次和个别样品的欧亚海关联盟符合性声明有效期为至销售(或到期日),但不得超过1年。
个人防护用品的强制性认证是根据经欧亚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批准的典型认证程序进行的: